总部经济是指一些区域由于特有的优势资源吸引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并通过“总部——制造基地”功能链条辐射带动生产制造基地所在区域发展,由此实现不同区域分工协作、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总部经济”作为城市抢占产业链、价值链高端环节,以及给周边区域带来外溢效应的新经济模式,越来越受到各大城市招商的重视,也因此涌现出了一批在总部经济发展中脱颖而出的代表城市,本文梳理10个城市总部经济部分扶持措施,以供参考。
深圳市
1、落户奖励
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五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次年通过总部企业复核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市政府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2、购房补助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政策性优惠用房),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3、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地支持与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总部项目用地产权限制条件原则上不予以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充分论证后由总部项目遴选部门报市政府同意。
4、人才奖励
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下属控股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万元。
广州市
1、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解决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及配偶落户问题,重点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户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发放人才绿卡,市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总部企业开立集体户问题。
2、子女入园入学
各区政府每年按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市有关部门加大对国际和港澳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按需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港澳子弟学校和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优质民办幼儿园和高中,按规定推进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建立与区域总部经济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教育体系。
3、人才公寓支持
各区、市有关部门根据人才相关政策向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提供住房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
4、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
市科技部门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其中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条件的人员享受A类人才的措施。总部企业外籍人员需在穗常住的,在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东莞市
1、新迁入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新设子公司奖励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新项目投资奖励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东莞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认定奖励
开展市内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发展总部业态。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5、企业兼并重组补助
对兼并重组后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经营贡献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7、领军企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8、建设用地支持
将全市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10%作为总部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用于满足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鼓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项目按商务金融业用地供应管理,总部企业在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9、办公用房支持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补助。其中: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南京市
1、总部落户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功能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宁实收资本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的40%于认定次年兑现,其余奖励资金在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对南京市经济贡献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时分两年按各30%兑现。
2、研发总部奖励
对于新认定的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三年期满后,如企业符合本行动计划经营贡献奖励标准,再给予连续两年经营贡献奖励。
3、经营贡献奖励
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的连续五年内,达到如下标准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对南京市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和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增幅不低于10%时,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奖励,如达到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认定标准,经审定后可享受本行动计划其他奖励政策。
4、提档升级奖励
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40%、30%、30%比例分三年兑现。总部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并将其迁回南京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5、人才激励奖补
对新认定总部企业年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宁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其对南京市的科技贡献,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总额最高1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人才可依据相关规定申领紫金山英才卡,分层次享受落户安居、子女教育、健康医疗、文化旅游、体育健身、交通出行、法律金融等服务。
6、办公用房补助
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南京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约定人数和标准(人均1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办公购、建房补助(分五年等额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按逐年实缴房租的30%、20%、20%比例给予办公租房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助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补助。
苏州市
1、落户奖励
2019年8月1日以后在苏州市注册设立或者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各地按照产业引领效果、行业领域影响力和预期综合社会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或扩大规模,根据增量部分参照前款规定享受落户奖励政策。
2、办公用房补助
2019年8月1日后在苏州市注册设立或者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经各地综合评估,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由各地按年度租金的30%以内给予补助,自认定次年起连续补助3年;其本部首次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购建房房价的10%以内给予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提升能级或扩大规模,按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前款规定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政策。
3、企业发展综合奖励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发展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4、支持总部企业持续扩大有效投入
积极鼓励总部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苏委发〔2020〕1号)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5、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和紧缺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按照《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苏委发〔2020〕1号)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杭州市
1、星级培育奖励
对首次评为“三星级”及以上的总部企业,予以梯度资金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2、租房购房补助
在杭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杭州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认定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予以一定比例补助。在杭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杭州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实际成交金额予以一定比例补助。租房、购房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3、创新发展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在现行规定基础上适当上浮。对总部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研发项目的,按规定予以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各类技术创新载体,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规定予以补助。对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在杭州市开展课题、项目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建站补助、日常经费补助、科研补助等。支持总部企业设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助。
4、加强用地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支持其申报列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对成功列入的,予以用地保障。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支持商业商务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促进优质总部经济项目有效落地。
5、强化人才支持
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中对总部企业予以支持,根据总部企业的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并按规定享受购房优先摇号、购房(租赁)补助、个税优惠等人才政策。结合人才共有产权房制度,加强总部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根据总部企业星级评定结果,选树一批“杭州市卓越贡献总部企业家”。总部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在满足入(转)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区、县(市)统筹协调落实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近入(转)学公办幼儿园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6、强化金融支持
总部企业完成股改、上市、并购重组的,按规定予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总部企业对接利用政府贷款、亚投行等政策性贷款,参与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合作。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7、加强企业服务
建立市、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获得相应小客车增量指标;为总部企业小客车错峰出行提供一定的便利化服务。
8、支持国际交流
鼓励创新监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中国籍员工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入境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杭州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员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或工作居留类许可。开设总部企业出入境中管办证绿色通道,建立“一对一”专人联系服务机制,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完成制证。
厦门市
1、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2、能级提升奖励
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品牌升级奖励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或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4、产业链引进奖励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厦门市,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6%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奖励期5年。
5、骨干员工个税补贴
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6、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长沙市
1、新引进支持
新引进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在长沙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兑现。
2、办公用房支持
在长沙无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起前3年,每年按租金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50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综合型总部每平方米1800元、功能型总部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
3、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投资支持
总部企业在长沙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5—10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1—5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在2年内到位,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已享受购建办公用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
5、高管支持
对获得贡献支持、投资支持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领军支持
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7、壮大支持
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市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分支(子)公司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总部。
金华市
1、地方贡献奖励
(1)对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自实现盈利当年起,根据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
(2)对市区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以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递增5%为基数,第一年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三年连续满足条件的按增长5%以上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重点培育楼宇从市域外引进总部企业,按总部企业获得第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奖励的10%比例给予楼宇运营方奖励,最高100万元。
(4)重点培育楼宇自认定当年起,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连续两年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按对楼宇该两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的20%奖励楼宇运营管理方,最高400万元。重点培育楼宇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和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上一档奖励的,下一档奖励按差额给予。
2、人才支持
(1)对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的高管(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按每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五年给予100%奖励。
(2)对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的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年度个人综合贡献度5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年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
3、用地用房支持
(1)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2)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
(3)对于新引进市域外的总部企业首次在市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的10%或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在市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5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4)对于新引进省外总部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4、金融支持
(1)鼓励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2)总部企业因开展主营业务所需,获得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给予1年期以上新增贷款,可在正常支付全部本息后1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5、引培规上企业奖励
(1)重点培育楼宇新引进市域外的规上(限上)企业,对引进的规上(限上)企业按照其入库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重点培育楼宇入驻企业首次规范升级为规上(限上)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3)以上两项按企业奖励金额的30%同时奖励给楼宇管理方。
昆明市
1、引入总部奖补
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给予500万元开办落户奖补;对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功能型总部和创新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补;对实缴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直接认定型总部,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补。上述奖补在认定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兑现。
2、购买(租赁)办公场地奖补
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租赁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奖补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承诺5年内不对外出售的,按照自建或购置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营贡献奖补
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照上一年度市、县两级综合考评的增量部分,给予50%的奖补,连续奖补5年。
4、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对总部企业投资建设自持项目并纳入商贸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2%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2亿元(含2亿元)低于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引进优秀总部经济人才
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每个企业不超10人),按个人市、县两级综合考评,前3年按80%给予奖补,之后2年按40%给予奖补。
6、子女入学
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每个企业不超10人)子女愿意随父母来昆就学,选择当地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企业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其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对获得经营贡献奖补的总部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