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后,人类经历了SARS、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MERS(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疫情、寨卡病毒、新冠肺炎等急性传染病的侵袭。在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进程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传染病疫情可以沿着快捷的交通工具,快速在世界范围跨界蔓延。公共卫生事件如防控不力,将导致社会出现严重的恐慌,容易引发社会动荡,这也使得我国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巨大的挑战。
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相比,我国政府在应对措施、统筹能力、响应速度等方面都有很大进步;但同时此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政府治理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法律制度,基本的“一案三制”所提出的各种要素均已实现,但是预案是否实用?体制是否合理?机制是否顺畅?法制是否到位?现有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一方面虽然遏制住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应急主体错位、关系不顺、机制不畅等一系列结构性缺陷。这些结构性缺陷倒逼着新一轮的顶层设计和模式重构,为新形势下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重大变革注入新的活力。
从近来频发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我国目前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制并不乐观,与一个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应具备的“敏锐的危机管理意识、完备的危机应急应对计划、高效的核心协调机制、坚实的法律行为框架、先进的技术支撑体系、全面的危机应对网络、顽强的社会应对能力”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尚不能满足现代危机管理的要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将面临一系列来自体系内、外部的的挑战。
1.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资源统筹、体系建设、条件保障等工作重视程度不一、成效各异;各医疗和急救等专业机构高度组织化领地化,医防体系长期割裂,尚未能实现以人为本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联通共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严重的传染性疾病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能力基础差、底子薄,服务能力低的状况依然存在。
2.风险管理意识不够强,社会动员、宣传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公众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教育不足,社会的警觉性较差,公众普遍缺乏自救的意识和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存在不确定性,其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平常时期感觉不到它的威胁,极易出现思想松懈,相关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政府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理念还不够强,导致社会整体应急管理能力不够高,公众危机教育缺乏,公民危机应对意识淡薄,社会警觉性较低,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卫生应急演练的频度与力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
3.完善应急法律制度提升应急管理法治化水平
疫情期间出现的发布信息不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失当等问题,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律制度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一是,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发布全国首个“战时管制令”。这项最严厉的管制措施确实有成效,但也要注意到,这些超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应急措施,大幅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如果不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和规制,容易引发外界的合法性质疑,对高效解决极端事态也十分不利;二是,对于疫情信息的发布和处置。“非典”和汶川地震之后,我国强化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治,形成了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主体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但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不协调问题,仍然客观存在;三是,对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控不足、反应迟缓。在此次疫情中,很多地方政府的防控措施比疫情慢一拍甚至慢几拍,究其原因,在于日常准备不够充分。
4.扶持政策不配套
从整体上看,我国财政投入总量、结构及方式不适应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应急事业的财政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公共卫生应急支出在地方财政总支出中没有单列,造成投入占比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中除公共卫生财政投入外,其他重大专项投入、社会捐助等形式少;各地区间公共卫生应急投入没有归口统一标准,导致投入不均衡,发展差别大。
5.人才队伍建设
公共卫生应急人才队伍不稳定,发展乏力,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专业能力配置及管理缺乏系统规划,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6.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没有建立一个统一、有效的指挥协调体系,缺乏成功处理突发事件的组织保障;而由于监测体系不完善,缺乏信息平台与信息共享,无法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信息网络保障;应急反应设备落后和技术物资贮备的不足,也不能满足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另外,由于长期投入不足,工作环境与条件落后,应急反应队伍青黄不接,未能形成一支涵盖各种疾病和专业的应急处置队伍。